河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学字[20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河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河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新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1年新生报到之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因应征入伍未能按时入校报到,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其录取资格,经新生所在学院、校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应征入伍新生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者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河北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创业、出国等情况不能按时入校学习,应当在新生到校报到时向所在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提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每学年秋、春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秋学期应当缴纳当年学费后方能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以上(含2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学制为5年)。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3至6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制为5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4至7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十一条 各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可有所不同(各专业毕业最低学分及课程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要求,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考勤情况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院需明确学生请销假时间及程序,并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无故缺勤或请假逾期,视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军训或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而缺课的,应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1个月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1个月以上,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由开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方式记载。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采用五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载。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身体疾病或有某种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审核批准可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一次补考,未申请者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的不允许补考,直接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学生应当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如下学期有与缓考课程相同的补考课程,也可选择参加补考课程的考核。学生缓考成绩按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的,按旷考处理,并在成绩册中标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违纪、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标明 “违纪”、“作弊”字样。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所获学分可抵通识教育选修课理论环节中非限定性选修课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选修、自修、重修、双学位与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第一学年秋学期,学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一学年春学期开始学生可在导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手册的要求自主选修课程。
学有余力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如修完本学期选读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可在下学期初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
第三十条 有一定自学能力,取得已修课程规定学分且无补考、重修课程的或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取得任课教师的指导,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平时和结课考核。原则上学生每学期只能自修1-2门课程(不包括自修重修课程)。
思想政治课、军事理论及训练、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等课程应当采取全程听课的修读方式,不得自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修:
(一)课程补考、缓考不合格的;
(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的。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但其不合格成绩仍予记载。
第三十二条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合格成绩。已合格课程不可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双学位和双学士学位制度(双学位由学校批准举办,双学士学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要,可跨主修专业选择一个专业作为双学位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修读双学位和双学士学位应当跨一级学科门类修读。学生修读双学位和双学士学位应按照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并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
第七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按学科类招生的学生,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相关规定可在相应学科类内选择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因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的)、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学科类或专业(以下统称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年级学生;
(二)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或者国家有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转专业相关文件,明确具体程序、要求,遵循以下基本条款:
(一)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转专业机会:第一学年春学期,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申请;第三学年秋学期,学生可在学院内申请。
(二)允许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跨学科门类互转。
(三)学生自愿申请转专业,转出人数不受本学科类或专业人数限制。
(四)各学科类或专业接收计划一般不低于本学科类或专业学生人数的20%,学院可根据专业教学资源情况,确定接收计划。
(五)各学院负责制定接收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选拔考核方式和接收录取规则。
(六)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凡不符合转入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成绩以通识通选课记入成绩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之前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和在校学习期间思想表现鉴定(须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等材料。因病转学还需提供相关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
(三)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转学理由正当,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拟转入学校出具校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的接收函,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3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或者连续请假缺课超过8周及以上的;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不能正常学习的;
(三)因创业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因伤病者)、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需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联合培养学校建立管理关系。保留学籍时限按照校际间协议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2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的,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条 每学年结束学校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审核,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平均学分绩点低于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第一学年(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90学分,5年制本科生第四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120学分,予以学业警示。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可申请留级,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并缴纳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大学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缴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期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学期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在第三学年春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在毕业资格审核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期。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缴纳延长期间学费,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六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校参加在校生期末考试、补考、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不单独为其组织考试,结业后1年内所需补考课程没有在校生考试的除外),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察期满经学校审查批准按期解除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十一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主辅修专业双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已达到主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议组审核通过,可获双学位(学校批准举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获双学士学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核实,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施行。原《河北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0〕11号)和《河北大学学年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学字〔2005〕5号)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或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