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校学字[20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北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而依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的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一)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人,由主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学生会主席组成。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主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人担任。根据申诉事件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专家为咨询委员,咨询委员意见作为申诉委员会决策的参考依据。咨询委员没有表决权。
(二)申诉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工作。主要包括申诉学生的接待,事件的调查,材料的搜集、整理、汇总,申诉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的申诉做出结论时,应召开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结论需由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任。因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接替担任委员。因个案临时增聘的咨询委员的任期以该申诉案件处理完结为限。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的,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在校内申诉同一事件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学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一)“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本人书写,申诉书须写明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等。
(二)书写“学生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书写。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同时将“学生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单位;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复查程序,并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申诉处理的公平公正,与申诉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以及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申诉人要求委员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经申诉委员会研究认为理由正当的,予以回避。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
(一)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二)采取听证方式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者处分适当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本人签收,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公告,公告3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在校内申诉期间,应允许学生在校学习。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通知申诉委员会停止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含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不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听证会原则上不公开举行,但应当有申诉人、原处理决定单位代表参加。
听证会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申诉人选出的3名委员及原处理单位选出的3名委员共计7人组成。与申诉人或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该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处分或处理的部门负责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申诉、理由和依据进行举证、申辩;
(四)经主持人允许,申诉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询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听证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将听证会记录提交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讨论做出复查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校政字〔20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