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学生证、乘车优惠卡及校徽管理办法
校学字[2015]5号
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为了更好地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由学生处统一编号、登记,凡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经注册取得学籍后,发给学生证、乘车优惠卡和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当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严防损坏、丢失。
第三条 学生证破损严重,需要更换时,持学院证明、破损学生证和近期一寸证件照一张到学生处申请办理。如有不慎遗失者,应及时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学院审查并出具证明,证明须注明学生证丢失原因、学生的年级、专业、学号、家庭所在地并加盖公章。在《保定日报》或《保定晚报》上声明原证件作废后,持报纸或者发票、学院证明、本人近期一寸照片、身份证到学生处办理补证手续,原证件同时被注销。每证缴纳成本费10元。
第四条 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乘车优惠卡(以下简称乘车优惠卡)为外地学生所用,在入学后免费发放。以后如有损坏,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每卡需缴纳成本费10元。
第五条 学生证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乘车区间”一栏的车站名应填写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在校期间,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变动乘车区间的,持学生改签地当地居委会/派出所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或父母工作单位工作证明,到学生处办理。
第六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优惠卡每次充值次数为4,一张卡可充值4次,共计16次,原则上只用于寒暑假。学生在校期间因损毁或遗失再次申请乘车优惠卡时,扣减该学生已享受的购票次数。
第七条 学生处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以学院为单位为乘车优惠卡办理充值。其余时间无特殊原因对学生个人不予充值。
第八条 学生证补办和更换乘车优惠卡时间为每周四下午(逢法定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更换或者补发学生证一次。
第九条 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的,应及时将旧证交回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持有关证明到学生处换领学生证,旧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并予以作废。
第十一条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离校时,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学生处,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擅自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者一名学生持有两个以上学生证,以及私自涂改乘车区间、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校学字〔200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