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严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使用的相关纪律,规范相关人员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国家和省各类资助政策、资助目的,切实把国家奖助学金作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民生工程。
二、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方式、管理办法等。积极组织获奖受助学生参与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引导他们正确使用奖助学金,杜绝铺张浪费现象。
三、做好奖助学金发放告知工作。确保每位获奖及受助学生知悉。设立畅通的政策咨询及监督落实渠道,及时接受学生的信息反馈。
四、建立学院奖助学金发放及使用监督机制。各学院成立奖助学金发放使用监督工作小组,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禁止进行二次分配或者以提留班费、学生活动费等名义收取、截留、侵占、挪用、扣减学生的奖助学金;
2、禁止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减扣国家奖助学金;
3、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平分、瓜分获奖及受助学生的奖助学金;
4、禁止任何班级任何人(含受助者)以自愿名义或强制手段利用奖助学金进行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活动;
5、禁止其他任何违反国家、省以及我校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各学院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0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1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2号)以及我校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严把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六、对各学院落实相关政策以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学生处将积极开展合规审查与全程监督,接受学生的质疑、投诉,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学生管理手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中发现的落实上级政策不力以侵害学生利益行为的问题线索,将移交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将严格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学生处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