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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1867)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校政字[2007]10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园的安全稳定,优化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国家建设高级专门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场所。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的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三条  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五条  师生员工不得进行吸毒、赌博、酗酒、传播贩买非法书刊音像、从事非法传销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进行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点燃废物,禁止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如学校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必须提前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将宠物带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私养宠物。

    第十二条  非经学校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以上活动并离开校园。

    第十三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依照《河北大学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营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者,学校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五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事先由主管部门批准,其内容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活动。

    第十七条  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

    第十八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有关人员应事先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悬挂条幅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摆放展板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审批),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时间收回。违者,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发现带有不良信息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有义务及时将其上交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二十一条  师生员工应当佩戴本校校徽,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听课证等)。保卫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必要时查验证件。当事人应当认真配合,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保卫人员依照自身职责和执行管理权限。执勤过程中要照章管理,礼貌待人,执行检查、盘查、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等项工作时须提前出示工作证、执勤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保卫部门应迅速行动,在进行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项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学校,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停放,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进出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自行车进出校门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六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做好验证登记工作,经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准鸣放喇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携带或运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校园,应当认真履行携物出校手续。属公有资产的,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属私人物品的,凭本人证件在门岗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校前与学校国际合作处联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