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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758)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校政字[2007]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学生公寓及学生的安全,为广大学生提供安全文明的住宿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留学生公寓和各类成教学生公寓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园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保卫处、校团委、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的领导以及各学院分管领导组成。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各学生公寓的教育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项工作。

第四条  各学生公寓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公寓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公寓安全的指示精神,完善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寓及学生的安全:

(一)要结合实际,在各个公寓内部设置负责安全的管理员、值班员,做好公寓的门卫、巡查、值班等项工作。管理员应当达到品德端正、身体健康、认真负责等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

(二)要积极建立健全有关公寓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理顺关系,规范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寓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做到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学生进出公寓须凭公寓管理部门发放的出入证,值班员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证和询问。

    (四)宿舍管理员负责落实本楼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应及时纠正解决。

(五)各宿舍楼应设24小时值班(含寒暑假),值班人员要随时进行楼内巡视,做好门窗、水电检查及安全防盗等工作。

第五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公寓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公安机关积极做好各类问题和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堵塞各类安全漏洞,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以备查考。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公寓安全为中心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第三章   学生公寓行为规范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要增加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学生携带物品离开宿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必要时公寓管理员有权查询或暂扣。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时,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公寓管理员允许并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  学生出入公寓应注意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得拥挤,防止因此产生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在公寓内蓄意造谣生事,制造混乱或恐慌情绪。

第十一条  私人财物应妥善保管,大数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乱放,离开宿舍应随手锁门。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公寓严禁容留异性住宿。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各公寓原则上不留宿学生,个人贵重财物应带离宿舍,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应事先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公寓管理中心应将留宿人员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北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要保持公寓整洁、安定的秩序,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吸毒、聚众滋事、打架斗殴,不得乱扔垃圾,严禁摔砸、投掷杂物。

第十六条  增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要勇于斗争,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寓内部及周边随意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海报、悬挂条幅、摆摊、经商或串宿舍进行推销活动。

第十八条  公寓内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不得爬墙、攀越栏杆进出公寓楼,禁止上楼顶、雨搭。

第二十条  在意外停电后使用蜡烛照明,必须绝对保证安全,若发生意外或损坏物品,除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细菌、病毒标本。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汽炉等明火用具;禁止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三条  禁止私拉电线、私自打开电表箱或进入配电室、私自拆装电表或更换大功率保险丝。

第二十四条  爱护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报警器探头、安全标识等,不得在楼道内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杂物。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不准躺卧吸烟,不准乱扔烟头。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视情况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具结改正。

对于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将情况提交园区管委会进行责任追究。园区管委会据其身份不同,上报学校进行党纪、政纪或学籍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