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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5917)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校学字【200513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培养广大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河北大学正式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都应入住学生公寓。新生入学时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住宿,报到时办理入住手续,签订《河北大学学生公寓住宿协议书》。

    第二条  学生在公寓住宿,应当按规定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年交纳一次。新生入学报到时交纳,老生每学年开学后7日内交纳。

    第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应当向所在学院(学部)提出申请,学院(学部)同意后,由园区办公室审核,公寓中心予以调整。

    第四条  需整体调整学生住宿时,由公寓中心制定方案,园区办公室审核,学生暑假离校前集中调整。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进行调整,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寒暑假期间需在公寓住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部)批准后将留宿学生名单统一到园区办公室备案,公寓中心集中安排。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家住本市区的学生、大龄研究生或已婚学生可在家或校外住宿,但需填写《河北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和《河北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在校期间申请结婚的学生,学校不提供住房。

    第七条  校外住宿学生应当遵守《河北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定期向辅导员汇报个人情况。各学院要对校外住宿学生登记造册,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应当办理退宿手续,已交住宿费给予退还或转至下一学年,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照常交纳住宿费。

    第九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寓内配备的各种设备和物品。发生自然损坏,及时到值班室报修,需更换的物品,向本公寓管理员领取;人为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并交纳成本费及维修费。

    第十条  公共设施应当放置在规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和私自拆卸。未经批准,不得将统一配备以外的设施搬入公寓。

    第十一条  布置宿舍时,应当在指定的部位使用学校规定的材料进行装饰,不得使用钢钉、挂钩等有碍维修的材料,不得乱放、乱挂、乱贴、乱画。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出入验证制度,学生出入公寓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或者来访、探亲,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经公寓管理员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按照作息时间定时开关楼门,有特殊情况早出或者晚归者,需说明原因并出具证明,临时情况,应在第二天补齐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及时关窗、锁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和钥匙,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等,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备用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由维修人员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二年级本专科学生不允许将计算机带入宿舍;三、四年级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确需自备计算机辅助学习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公寓中心批准,每间宿舍内最多不得超过两台;

    (二)计算机搬进、搬出公寓楼,需持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

    (三)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当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生活、学习;

    (四)学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由于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用电、用水实行定额指标管理:

    (一)普通公寓的本科生、研究生宿舍,每月免费供电30度。免费指标按月拨给,结余累计滚动至下月,学期末集中核算,结余部分的50%返还;

    (二)住单元房的研究生每人每月免费供电10度,供水3吨,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

    (三)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记量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提倡文明住宿,学生应当规范自身行为,自觉做到:

    (一)不在公寓楼内打球、溜冰、跳舞、举重、吊沙袋练拳或追逐、喧闹;

    (二)不在公寓楼内酗酒、赌博、起哄、打架斗殴或摔砸酒瓶等物品;

    (三)不在楼道内泼水,不在水槽内乱扔乱倒废弃物、生活垃圾;

    (四)不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动物;

    (五)不爬墙、攀越栏杆、窗台进出公寓楼或上楼顶;

    (六)在指定地点晾晒衣物、停放自行车;

    (七)不在宿舍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治安、消防等各项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或放射性物品;

    (二)存放或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用具;

    (三)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等大功率加热电器;

    (四)存放或使用洗衣机、空调、音响、VCD、DVD等家用电器;

    (五)在公寓内焚烧纸屑、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六)私拉电线、改造线路、安装插座和灯头,私接网线;

    (七)私自打开电表箱、进入配电室,拆装电表或更换大功率保险丝;

    (八)随意移动、破坏公寓内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宿舍卫生评分办法》、《星级宿舍评定标准》,自觉搞好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建设干净整齐的宿舍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宿舍卫生星级情况列入学生综合测评德育体系。全学年一次被评为“一星级”或三次被评为“二星级”,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其他情况由学院在综合测评中给予相应的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倡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生活,对在园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院在年终综合测评中给予相应加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生活园区出现违纪行为,园区办公室和公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学院进行查证,根据《河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北大学学生处、后勤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