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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307)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校学字[2016]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有组织的开展。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合法劳动获得收入。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专项勤工助学活动经费,财务处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及补贴,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支出。

第四条  凡经正式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的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设立的专管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或打工活动。学生自己在校外打工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处下设“河北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中心”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全校各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并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

(三)收集、鉴别和发布校内外用工信息,广辟勤工助学渠道;跟踪、反馈和调查校内外用工情况;

(四)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河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学生与用人单位签署相关协议,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证、上岗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管理、使用勤工助学基金,按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八)组织开展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各种教育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规定的,按照学生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有关情况,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要求“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四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一)在学校政策指导下,自主选择学生;

(二)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与学校、学生协商劳动报酬标准;

(四)如实向学校反馈学生工作情况和劳动表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一)实事求是的向学校介绍自身情况;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三)信守合同,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四)薪酬标准不低于保定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六)为学生办理安全保险,并对发生工伤的学生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赔付补偿。

 

第五章 勤工助学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于每学期初集中申请办理,临时情况随时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中心”优先安排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大学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河北大学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

(三)“中心”根据用工需求和岗位设置,逐一安排申请学生;

(四)学生在接到录用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签署协议书(协议书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心”统一公布录用学生名单);

(五)被录用学生按期上岗,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中心”办理工作证、上岗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申请用工程序:

(一)校内部门申请用工,填写《河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交“中心”审批、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二)“中心”审核后,在校园网和公告栏上公布用人单位、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组织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岗位是用工单位因临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临时工作岗位,申请需提前一周。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使用。

(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更换、增减必须经“中心”审批,未经“中心”审批的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其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纠纷、报酬等问题,由该用人单位或个人负责,与“中心”无关。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申请用工程序:

(一)填写《河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向“中心”提供所需岗位的岗位职责,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

(三)“中心”审核后,在校园网和公告栏上公布用人单位、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组织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四)用人单位同“中心”、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

(一)用人单位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中心”;

(二)用人单位每月下旬填写《勤工助学补助汇总表》,严格按照规定的报酬标准和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实际人员信息,为勤工助学学生制作勤工助学补助发放表(一式两联)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送至“中心”审批,统一到财务部门办理发放手续;

(三)为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确保勤工助学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本人手中,学校勤工助学补助发放一律实行补助入卡办法。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一岗一人一卡原则,认真核对、上报每名学生信息,“中心”于每月月末汇总、录入各单位报送信息,由银行统一将补助转至每名学生银行卡账户,确保补助顺利发放到位。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的设置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河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