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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1535)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校学字[2005]11号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各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领导工作由“河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及各学院党委副书记组成。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立“河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贷款办”),办公地点在学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确定每年贷款额度;

    (二)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三)确定申请贷款的学生名单向银行报送申请材料;

    (四)建立和维护河北大学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及时向省学贷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按时向教育部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五)每学期汇总并向银行报送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鉴定,及时向银行通报借款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情况,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毕业去向、个人或家庭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六)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协助银行查找失去联系或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违约学生;向省学贷中心提供欠款学生名单;

    (七)指导、检查各学院贷款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监督银行按时将贷款划拨到学校账户,履行有关手续及与银行进行账目核对和结算工作;

    (二)收到贷款后及时为借款学生开具学费收据并报教务处;

    (三)按时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纳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名单为借款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及时向各学院和“贷款办”通报借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三)负责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增加录入银行提供的欠款学生名单和贷款违约信息。

    第六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帮助申请贷款的学生确定借款见证人,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

    (三)及时将学生申请贷款或借款信息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四)每学期初向“贷款办”提供上一学期借款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鉴定;随时通报借款学生的学籍变动、表彰奖励、违纪处罚、意外事故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

    (五)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计划内招收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明礼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

第九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及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申请贷款学生需由班级辅导员和一名本班同学作为借款见证人,并提交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登记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按学校相关专业学费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5月份办理一次,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到“贷款办”,经“贷款办”确认并在校园网站公示后向银行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审批同意后,由各学院组织学生与银行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文件。

第十四条  银行按贷款协议所定款额将贷款于每学年开学初划入学校账户,财务处收到贷款后,统一开具学费收据,由“贷款办”转学院发至借款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各项申请资料真实无误,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请资格;如已经获得贷款,责令退回已发贷款,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毕业后两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和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到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利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

    (三)借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相关决定下达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四)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利息,由原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八条  贷款本金偿还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贷款办”组织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指定还款计划;

(二)借款学生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时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三)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或者毕业等情况离校时,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认真履行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发生学籍变动或出现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变更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借款学生均进入“河北大学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和“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对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违约学生,银行将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