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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148)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校学字[201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要求,为准确   掌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开展精准资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充分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分析与实际调研结果,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认定与管理。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三档,原则上按照A档不超过10%,B档不超过30%进行划分。

第六条  各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A档,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B档,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

(三)C档,有经济来源,除维持基本生活外,可以支付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或取消受助资格(一年以上):

(一)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违反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受到各种处罚、处分;

(三)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和公益活动;

(四)学习不努力,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到两门及以上;

(五)挥霍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消费行为;

(六)学校资助没有用于学业费用,另做他用;

(七)受助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得到改善;

(八)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一)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量化分值核算、困难程度分档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

(二)各学生班成立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委、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负责本班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参加认定,需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为评定参考依据之一,同时结合被评定者所在班级、院系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综合认定。

民主评议主要从被评定者家庭经济状况、在校实际消费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方面核实相关信息,征求有关师生意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量化计分标准为:Z= J×30%+B×30%+Y×40%,其中,Z为综合分,J为个人及教师评定分值,B为班级评议分值,Y为院系评议分值。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其他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

(一)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收集整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基础上,初步完成相关情况摸底与信息统计的准备工作。

(二)申请参加认定的学生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所在院系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申请书。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依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合格名单。组织初审合格学生填写《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

(四)个人自评及教师评定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就认定材料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等各方面表现做出自我评价,学生自评后辅导员、教师代表根据其在校实际消费表现进行量化评定,最高100分,所占比重为30%。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评定。每份评议表100分,所占比重为30%。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系认定

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个人自评、班级评议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最高100分,所占比重为40%。

院系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由于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对家庭经济情况造成影响的学生。

(七)计算量化分值,困难程度初步分档

院系认定工作组综合学生自评及教师评定情况、班级民主评议情况、院系评议情况进行核算,量化分值,初步分档。

(八)院系审核公示

院系认定工作组对分档名单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院系报送的分档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确定分档名单,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数据库。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追踪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院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须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困难程度分档调整。

第十四条  院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全面掌握学生个人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资助情况、奖惩情况等,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全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诚信档案数据库,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源总量,统筹安排,实现精准资助。

 

第七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其经济困难程度分档划定和学业情况,采取不同的适宜的资助方式: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五)社会资助奖助学金;

(六)校内困难补助;

(七)勤工助学;

(八)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九)政策性减免学费。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校学字〔2008〕1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