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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284)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字[2016]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获奖和受助学生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河北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来源于国家划拨、社会赞助和学校自筹,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表彰他们刻苦学习、积极进取的精神,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及各类社会、校内奖助学金。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本专业前10%;

5. 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突出表现要求: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40%以内;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三章  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依照资助方的意愿所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7. 资助方提出的其它资助条件。

 

第四章  校内学生奖助基金

第十一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设立学生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负责具体分配。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基金用于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金、贫困生学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助、少数民族补助等方面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基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等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不再集中发放学生困难补助金。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评审推荐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第十五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须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或按资助方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院系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下拨指标根据各院系学生数量和贫困生比例核算名额和档次,院系和班级原则上不得随意拆分和调整名额和档次。

第二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加强与学生交流沟通,并通过数据分析、家访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学生学习、工作表现。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1. 评审工作启动后,院系要召开辅导员会议部署工作,辅导员要组织召开专题班会,确保学生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评审程序。

2.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成绩单、获奖证书、贫困证明等申请材料。

3.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在班级公示2天后上报院系评审小组。

4. 院系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5. 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和要求,根据评审标准对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6. 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示要网络和纸质材料公示相结合,所有公示材料都要留存备案。所有评审、评议环节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院系要填写《奖助学金评定情况反馈表》,对院系评审过程、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院系负责人和具体实施人员均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院系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原则上不重复获得大额资助。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原则上都要通过银行代发形式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奖助学金发放前,各院系要认真核对学生的相关信息,对姓名、卡号等信息要仔细比对,确保奖助学金准确无误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八条  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禁止随意分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定期检查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一旦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发放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与管理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获奖、受助学生应当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获奖、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谢之情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院系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中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

1. 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 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4. 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5. 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6. 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为奖助学金的通用管理办法,其它奖助学金可根据资助方意愿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