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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1907)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校学字[20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0号)和《河北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字〔2016〕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下拨指标根据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核算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本专业前10%;

(五)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突出表现要求: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启动后,学院要召开辅导员会议部署工作,辅导员要组织召开专题班会,确保学生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评审程序。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获奖证书等申请材料。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在班级公示2天后上报学院评审小组,并填写《班级评议会议记录表》。

(四)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和要求,根据评审标准对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六)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

十一  公示要网络和纸质材料公示相结合,所有公示材料都要留存备案。所有评审、评议环节要有详细记录。

十二  评审过程中,学院要填写《国家奖学金评定情况反馈表》,对学院评审过程、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学院负责人和具体实施人员均要签字确认。

十三  学校、学院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的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  待省教育厅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  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禁止随意分配,学校将定期检查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一旦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发放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