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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312) 发布时间:2019/06/13

河北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校学字[2018]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以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学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40%以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为我校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六)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班级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会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启动后,学院要召开辅导员会议部署工作,辅导员要组织召开专题班会,确保学生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评审程序。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获奖证书等申请材料。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综合各项指标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人选,在班级公示2天后上报学院评审小组,并填写《班级评议会议记录表》。

(四)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评议,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五)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和要求,根据评审标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批准。

十一  公示要网络和纸质材料公示相结合,所有公示材料都要留存备案。所有评审、评议环节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

十二  评审过程中,学院要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情况反馈表》,对学院评审过程、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学院负责人和具体实施人员均要签字确认。

十三  学校、学院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的咨询和监督。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  待省教育厅批复并资金拨付后,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禁止随意分配,学校将定期检查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一旦出现弄虚作假、不规范发放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